一、化妝品的名稱
1、化妝品的名稱應反映化妝品的真實屬性, 簡明易懂。
2、化妝品的名稱應標注在銷售包裝展示面的顯著位置, 如果因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形狀和/或體積的原因, 無法標注在銷售包裝的展示面位置上時, 可以標注在其可視面上。
3、系列產品的序號或色標號允許標注在銷售包裝的可視面上。
二、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
1、應標注經依法登記注冊、 并承擔化妝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名稱和地址。
2、委托生產或加工化妝品的生產者名稱和地址的標注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 80 號規定執行。
3、進口化妝品應標注原產國或地區(指中國香港、 澳門、 臺灣) 的名稱和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 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可以不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
4、生產者、 代理商、 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應標注在銷售包裝的可視面上。
三、凈含量
1、定量包裝的化妝品應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 75 號規定標注凈含量。
2、凈含量應標注在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展示面上, 如果因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形狀和/或體積的原因,無法標注在銷售包裝的展示面位置上時, 可以標注在其可視面上。
四、化妝品成分表?
1、在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可視面上應真實地標注化妝品全部成分的名稱。
2、成分表應以“成分: ” 的引導語引出。
3、成分名稱的標注順序
成分表中成分名稱應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 如果成分表中同一行標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成分名稱時, 在各個成分名稱之間用“、 ” 予以分開。
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和等于1%時,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順序排列成分名稱。
多色號的化妝品在標注著色劑時, 應在成分表的結尾插入“可能含有的著色劑: ” 作為引導語, 然后可以按任意順序排列所有顏色范圍的著色劑。
4、標注的成分名稱
標注的成分名稱應采用《化妝品成分國際命名(INCI) 中文譯名》 中的成分名稱。 如果該成分為《化妝品成分國際命名(INCI) 中文譯名》 中沒有覆蓋的名稱, 可依次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名稱、化學名稱或植物學名稱。
香精中的香料、 輔助成分、 載體可以不標注各自的成分名稱, 而采用“香精” 這個詞語列在成分表中。
著色劑的名稱采用著色劑索引號(染料索引號) 的英文縮寫“CI” 加上著色劑索引號, 如:“CI 12010” , “CI 15630(3) ” 等。 如果著色劑沒有索引號, 則可采用著色劑的中文名稱。
5、由于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形狀和/或體積的原因, 無法標注成分表時, 可以適當縮小字體, 或采用GB 5296 本部分第 4 章 b) 、 c) 的形式標注。 對凈含量不大于 15g 或 15mL 的產品, 按 8. 1 執行。
五、保質期
1、保質期應按下列兩種方式之一標注:
a)? 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b)? 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2、標注方法
——? 生產日期的標注: 采用“生產日期” 或“生產日期見包裝” 等引導語, 日期按 4 位數年份和2 位數月份及 2 位數日的順序。 如標注: “生產日期 20020112” 或“生產日期見包裝” 和包裝上“20020112” , 表示 2002 年 1 月 12 日生產;
—— 保質期的標注: “保質期×年” 或“保質期××月” ;
——? 生產批號的標注: 由生產企業自定;
—— 限期使用日期的標注: 采用“請在標注日期前使用” 或“限期使用日期見包裝” 等引導語,日期按 4 位數年份和 2 位數月份和 2 位數日的順序。 如標注: “20051105” , 表示在 2005 年11 月 5 日前使用。 日期也可以按 4 位數年份和 2 位數月份的順序。 如標注: “200505” , 表示在 2005 年 5 月 1 日前使用。
3、除生產批號外, 限期使用日期或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應標注在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可視面上。
六、生產許可證號
1、應標注企業的生產許可證號、 衛生許可證號和產品標準號, 其中產品標準號可以不標注年代號。沒有實行生產許可證和/或衛生許可證的產品不需標注生產許可證號和/或衛生許可證號。 生產許可證號、 衛生許可證號應標注在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可視面上。
2、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應標注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備案文號。
3、特殊用途化妝品應標注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
4、全警告用語。 安全警告用語應以“注意: ” 或“警告: ” 等作為引導語。
七、宜標注的內容
1、必要時, 應標注化妝品的使用指南或使用指南的圖示。
2、必要時, 應標注滿足保質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的儲存條件。
八、其它
1、對凈含量不大于 15g 或 15mL 的產品, 只需標注 一、三、四、五 和二中生產者的名稱的內容, 其中 6. 4 的內容可以標注在 GB 5296 本部分第 4 章 a) 、 b) 、 c) 之外的說明性材料中。
2、供消費者免費使用并有相應標識(如贈品、 非賣品等) 的化妝品,可以免除標注三和四及六、七、八 中的內容。
九、基本要求
9. 1 化妝品標簽的內容應清晰, 應保證消費者在購買時醒目、 易于辨認和閱讀。
9. 2 化妝品標簽所用的文字除依法注冊的商標外, 應是規范的漢字。
9. 3 本部分規定的標簽內容允許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或外文, 但應拼寫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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